韶關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規〔2023〕10 號
《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韶府規審〔2023〕10 號)已經 2023 年 8 月 30 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 61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0 日
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禁止在全市范圍內狩獵陸生野生動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非法狩獵、捕殺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二、國家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植物園、城市公園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或者生態廊道,列為永久禁獵區。上述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禁獵,禁獵期5年。禁獵期滿后,根據執行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獵期限。
三、禁獵物種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式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五、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人工繁育、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國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獵捕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廣東省重點保護和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須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六、林業、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海關、海關緝私分局、郵政、鐵路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加強對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集貿市場和餐飲等經營場所。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宣傳,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
八、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聯系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立即報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發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和加工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應及時舉報。(舉報、救護電話:110、0751-8221462)
九、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韶府規審〔2023〕10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