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規范集體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粵自然資管制〔2022〕288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號)要求,結合本市湞江區、武江區實際,制定了《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以下簡稱《補償標準》),現就《補償標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ㄒ唬?022年11月24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粵自然資管制〔2022〕2889號),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要抓緊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工作。2023年9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號)決定將60項省級行政職權(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費用標準的擬定、批準并公布實施工作)調整為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人民政府實施。
?。ǘ└鶕?019年《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補償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而現行《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韶府辦〔2016〕76號)已實施超過6年未更新修訂,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其應按程序進行修訂或重新出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關系各方利益、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依法、平穩、有序開展,須開展《補償標準》的編制工作。
?。ㄈ樯钊胪七M征地制度改革,保證征收土地工作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編制《補償標準》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6.《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6月1日通過并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7.《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1號);
8.《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粵自然資管制〔2022〕2889號);
9.《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號);
10.《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韶府辦〔2016〕76號);
11.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
三、主要內容
《補償標準》主要由九個部分組成,分別是第一部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蔬菜類;第二部分經濟林(含果樹、油料林木、茶葉樹);第三部分用材林;第四部分花卉苗圃;第五部分養殖搬遷;第六部分建(構)筑物及其他費用;第七部分墳墓遷移;第八部分其他事項說明;第九部分相關概念釋義或說明。
第一部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蔬菜類”明確了各類“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蔬菜類”補償標準。屬于短期作物的(一年生及以下),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的,按照不同生長階段,對于近成熟階段的作物按照當造產值補償;對于距離收獲期仍有一段時間的作物,按投入成本及一定的合理利潤進行補償。
第二部分“經濟林(含果樹、油料林木、茶葉樹)”明確了各類“經濟林(含果樹、油料林木、茶葉樹)”補償標準。其幼齡樹按培育成本補償;采收期按當年的收益損失至當期盛果中期的累計投入成本之和補償。
第三部分“用材林”明確了各類“用材林”補償標準。按補償時點的林木生長狀態下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
第四部分“花卉苗圃”主要明確了各類“花卉苗圃”補償標準。按遷移費用計算,包括起苗、包裝、運輸、重新種植、養護管理、成活風險等的損失補償,不含樹木本身價值。
第五部分“養殖搬遷”明確了各類“養殖搬遷”補償標準。魚類搬遷補償費用包括魚塘捕撈費用、新塘的前期處理費用、過塘運輸費用、損傷補償費用等。豬、羊、牛等搬遷補償費用包括裝載費用、運輸費用、損傷補償費用等。
第六部分“建(構)筑物及其他費用”明確了農村村民住宅安置補償、各類“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以及搬遷補助費用、提前簽約搬遷獎勵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裝修裝飾補償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移裝費用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其中,各類“建(構)筑物”按重新建造、制造,或在現行市場上重新購置全新狀態下的重置價值進行補償(個別類型考慮折舊)。
第七部分“墳墓遷移”主要明確了各類“墳墓遷移”補償標準。按重新建造、制造重置價值,綜合地區法事等鄉土情況和安置方式差異區分補償。
第八部分“其他事項說明”明確了未列入標準的補償項目,由屬地區農業、林業和住建主管部門確定類似種類標準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的方式(非住宅類地上附著物須考慮折舊)確定。
第九部分“相關概念釋義或說明”明確了胸徑、地徑、樹高、冠幅、未掛果、已掛果、內徑、喬木類、灌木類、棕櫚科類等概念釋義或說明。
四、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適用對象
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適用本標準。
六、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韶關市自然資源局